投保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应当视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
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责令改正,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详情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工作的意见(试行)
鲁建建管字〔2019〕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相关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投保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应当视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发包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以采用保证保险。
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保证保险。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保险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五、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七、保险机构应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shandong.gov.cn/)”,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八、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
九、鼓励保险机构深化工程建设保险市场调研,加大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推广力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十、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采用履约保证保险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指定从事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建筑企业采用履约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地区,可按本地试点方案执行。
各地在试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531-87086950;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处:0531-86191346;山东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1-81665201;青岛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2-8307939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9年10月12日